重庆市荣昌区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知味居火锅

发布时间:  2024-03-25 文章作者:  乐鱼导航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5号)。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盘龙镇星杭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仔姜(购进日期:2023年8月2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收集了当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柒鲤香美蛙鱼火锅店销售的“美蛙”(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柒鲤香美蛙鱼火锅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因该单位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对该单位免予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李学琼(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3年7月25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截至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其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用于销售,未保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涉案财物较少,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知味居火锅店自行消毒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3年7月5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配备有餐具消毒柜,但是工作人员在操作时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设定消毒时间,导致消毒时间不够,消毒不彻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对工作人员开展了清洗消毒操作流程培训,要求规范操作,并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餐具消毒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要求进行餐具消毒,防止使用不合格餐具。

  (三)对经营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知味居火锅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强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五香花生(生产日期:2023年5月7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改,认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强化对被委托生产企业的监督评价,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原因分析,判断系零售商储存方式不当造成,制定整改措施,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及复查验收申请书。经复查验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同意其恢复生产销售。

  (三)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50元;2、罚款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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