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发布时间:  2023-11-13 文章作者:  乐鱼导航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25日,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郑州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市上街区梅家金口生鲜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NCP98;购进日期:2022-11-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梅家金口生鲜百货超市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梅家金口生鲜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上街区梅家金口生鲜百货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贰拾柒元玖角。

  经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不正确使用导致。郑州市上街区梅家金口生鲜百货超市立即更换进货渠道,并表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不再购进不合格食品。

  郑州市上街区露寻鲜农副产品店销售的“冷冻鱿鱼”(抽样单编号:NCP10;购进日期:2022-11-1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露寻鲜农副产品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露寻鲜农副产品店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上街区露寻鲜农副产品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柒拾伍元贰角。

  经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水体污染导致。郑州市上街区露寻鲜农副产品店表示将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购进不合格食品。

  三、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销售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酱油)”

  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销售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酱油)”(抽样单编号:DC35;生产日期:2022-10-07;规格:360g/袋;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经河南聚谷检测研究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

  经调查,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我局对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肆佰捌拾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嵩山牌上街酱油”36袋(食品名称:嵩山牌上街酱油;商标:嵩山+图形;规格:360g/袋;制造商:制造商嵩山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2717;生产日期:20221007);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贰拾肆元。

  经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的基本工艺问题。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造更新设备,加强人员培训,增加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搅拌次数,减少水蒸气形成,严格按照生产规范操作,确保成品合格。郑州市上街区金玛特百货商店表示将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继续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购进不合格产品。

  郑州市盛祥海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杯子”(抽样单编号:DC91;洗消日期:2022-12-03)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盛祥海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郑州市盛祥海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郑州市盛祥海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经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郑州市盛祥海韵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给消毒柜加装温度计,并表示将安排员工培训学习,规范清洗消毒操作的过程,严控消毒温度和时长,责任到人,每天自查,确保消毒质量。

  郑州市上街区新何杨饭店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DC62;洗消日期:2022-12-03)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新何杨饭店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郑州市上街区新何杨饭店的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郑州市上街区新何杨饭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经分析,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郑州市上街区新何杨饭店立即更换消毒柜紫外发热管,并表示将加强员工素质培训,规范清洗消毒流程,确保不再出现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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