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自查!太原33批次食品不合格涉及馒头、蔬菜、餐具……

发布时间:  2023-12-24 文章作者:  乐鱼导航

  3月2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对岚县荣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为山西清泉井食品有限公司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岚县荣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为 山西清泉井食品有限公司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年4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委托生产企业山西清泉井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8日委托山西不老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12件(12壶/件、800ml/壶),全部销售给岚县荣星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元,罚款720元,罚没款共计900元。

  (二)对太原尚品佳缘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葱小麻花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尚品佳缘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安徽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香葱小麻花(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尚品佳缘超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9日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烁食品商行购进该批次香葱小麻花45盒,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香葱小麻花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与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安徽明康食品有 限公司由安徽省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凯食品经销部经销的韭菜(采购日期2022年9月2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凯食品经销部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购进韭菜24.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该批次韭菜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8.9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208.9元。

  (一)对太原市小店区老韩家铜锅涮肉坊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分餐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老韩家铜锅涮肉坊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分餐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老韩家铜锅涮肉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没有配备餐具消毒设施,无消毒记录。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分餐盘) 不合格原因是后厨负责人对餐具消毒意识不强,未严格落实消毒制度,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迎泽区艾客多生鲜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的贵喜黄酒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艾客多生鲜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代县贵喜酒业有限公司的贵喜黄酒 (生产日期2022年3月1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艾客多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供应商山西鑫新宏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贵喜黄酒20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贵喜黄酒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供应商山西鑫新宏运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 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另案处理,生产企业由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太原市迎泽区艾客多生鲜超市) 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元,罚款570元,罚没款共计600元。

  (三)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鑫杰食品有限公司的黑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鑫杰食品有限公司的黑瓜子(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尖草坪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山西鑫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黑瓜子4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 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黑瓜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生产企业由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对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大川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内蒙古圣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为 山西会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胡麻油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古交市鑫家园超市有限公司大川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内蒙古圣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和委托生产企业为山西会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胡麻油(生产日期2022年8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 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委托生产企业山西会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日委托内蒙古圣丰粮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胡麻油20件(4桶/件,5L/桶),销售4件,剩余16件已召回。经排查,该批次胡麻油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由内蒙古商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51000元,罚没款共计52120 元。

  (五)对太原茂业秦门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米粥碗、凉皮盘)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茂业秦门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米粥碗、凉皮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2批次均被检出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茂业秦门小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消毒柜为小型机,消毒柜的容量与餐具数量不匹配,无法达到消毒效果,消毒记录不全。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小米粥碗、凉皮盘)不合格原因是后厨负责人对餐具消毒意识不强,未严格落实消毒制度,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 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 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 政处罚。

  (六)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利家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清徐县龙盛杂粮加工厂的玉米粉(中粗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利家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清徐县龙盛杂粮加工厂的玉米粉(中粗粉)(生产日期2022年8月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利家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从山西九良鑫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玉米粉(中粗粉)1袋(规格为25公斤/袋),已全部销售完。经排查,该批次玉米粉(中粗 粉)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存储不当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和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生产企业由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9.5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29.5元。

  1、基本情况:对太原众诚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沙拉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 次被检出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众诚成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一台消毒柜在使用,消毒柜的容量与餐具数量不匹配,无法达到消毒效果, 无消毒记录。经排查,导致复用餐饮具(沙拉盘)不合格原因是当事人对餐具消毒意识不强,未严格落实消毒制度,餐饮具存放不当造成二次污染,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太原市19家生产经营企业2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景然果业商行经销的猕猴桃(采购日期2022年9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氯吡脲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景然果业商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5 日从太原屯汇果蔬交易中心果区B05幢03号贺俊生店铺中购进猕猴桃13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询问,供货商贺俊生本人得知该批次猕猴桃于2022年9月1日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果蔬代办张西省处购进, 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件材料。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闽客隆便利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方圣食品有限公司的铁山楂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闽客隆便利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方圣食品有限公司的铁山楂(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生产企业山西方圣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3日从兴隆县兴京食品有限公司采购的已包装成型的铁山楂25公斤,经挑选去除残次品3.4公斤外,将其余的21.6公斤未经任何加工分装成60袋(规格360克/袋),于9月7日全部销售给太原市万柏林区盛瑞食品商行,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铁山楂不合格原因是分装和存储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能提供兴隆县兴京食品有限公司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180元, 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80元。

  (三)对太原市小店区冯娇娇商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的翔波美味火锅面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冯娇娇商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的翔波美味火锅面(生产日期2022年7月2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冯娇娇商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6日从供应商太原市万柏林区李星亮食品经销部购进该批次翔波美味火锅面400袋,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调查,供应商太原市万柏林区李星亮食品经销部是从生产企业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进货,并提供了生产企业进货票据和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排查,该批次翔波美味火锅面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 生产企业由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四)对太原市迎泽区富宝元食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南曹村华一宝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豆腐干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富宝元食品经销部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南曹村华一宝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豆腐干(生产日期2022年9月1 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富宝元食品经销部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从山西南曹村华一宝豆制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豆腐干20袋,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豆腐干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 索证索票等义务,生产企业由孝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 规定,给予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对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经销的直辣椒(采购日期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 1 批次被检出的倍硫磷项目不符 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华联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府东分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寿光市锋收果蔬有限公司购进直辣椒25公斤,报损3.64公斤,剩余18.36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直辣椒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寿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 处罚。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晋源区建新家乐购生活超市经销的灌肠(采购日期2022年9月2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晋源区建新家乐购生活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6日从清徐县王答村杜锦斌灌肠店购进灌肠2.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灌肠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七)对山西金度生活便利股份有限公司南站第一分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寿阳县皇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寿阳香干(豆制品)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金度生活便利股份有限公司南站第一分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寿阳县皇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寿阳香干(豆制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金度生活便利股份有限公司南站第一分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从供应商山西省寿阳县金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寿阳香干(豆制品75袋,因包装破损退回49袋,剩余已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寿阳香干(豆制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八)对山西金玉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许昌聚生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腐竹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金玉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许昌聚生源豆制品有限公司的腐竹(生产日期2022年4月2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金玉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腐竹17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腐竹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与生产企业进货凭证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生产企业许昌聚生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于是我局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回复称该生产企业在这期间内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该批次腐竹非该企业生产。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底从流动商贩处购进腐竹17公斤,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罚款822.15元,罚没款共计837.81元。

  (九)对山西利源达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京通酒业有限公司的纯粮酒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利源达超市有限公司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保定京通酒业有限公司的纯粮酒(生产日期2022年8月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利源达超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纯粮酒6桶,已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纯粮酒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生产企业保定京通酒业有限公司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0.78元,罚款201.6元,罚没款共计232.38元。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晋源区二青兴旺菜店经销的担担面(采购日期2022年9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晋源区二青兴旺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从清徐县成龙豆制品经销部购进担担面2.5公斤,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担担面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利家生活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全广食品有限公司的金钱麻饼(芝麻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大利家生活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全广食品有限公司的金钱麻饼(芝麻饼)(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 1 批次被检出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全广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10月18日生产金钱麻饼(芝麻饼258袋,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的金钱麻饼(芝麻饼)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操作不当造成的,现已整改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93元,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693元。

  (十二)对太原市万柏林区裕顺佳缘生鲜超市经销的津味锅巴、肉松味汉堡蛋糕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裕顺佳缘生鲜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龙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津味锅巴(生产日期2022年3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 1 批次被检出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合肥宇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肉松味汉堡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6月6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以上2种产品均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裕顺佳缘生鲜超市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9日从太原市万柏林区盛瑞食品商行购进该批次津味锅巴30袋,下架退回8袋,剩余22袋已销售完;当事人于2022年6月12日分两次从太原市尖草坪区新烁食品商行购进该批次肉松味汉堡蛋糕10公斤,已销售9.08公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还有销售的0.92公斤肉松味汉堡蛋糕已发霉变质并当场销毁,当事人对以上2种产品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执法人员对以上两家供应商进行调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津味锅巴、肉松味汉堡蛋糕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生产企业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5.57元,罚款50500元,罚没款共计50665.57元。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亚美真是便利店经销的馒头(采购日期2022年10月1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亚美真是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5日从太原市小店区好夫人馒头经销部购进馒头5包(4个/包),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馒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已对供应商另案调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百味祥调味品商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腐竹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百味祥调味品商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腐竹(生产日期2022年9月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百味祥调味品商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标称“常福盛”牌腐竹17.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腐竹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供应商和生产企业进货凭证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生产企业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于是我局向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协查回复称许昌中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和使用过“常福盛”商标,现场也未发现印有“常福盛”字样的包装袋和产品,该企业负责人称,公司未与太原方面有过业务往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从流动商贩处购进腐竹17.5公斤,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5元,罚款875元,罚没款共计960元。

  (十五)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兴隆便利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晋中市华达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风情太行山沙棘汁饮料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兴隆便利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晋中市华达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的风情太行山沙棘汁饮料(生产日期2022年 5月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瑞客兴隆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从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风情太行山沙棘汁饮料30件(15瓶/件),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执法人员对供应商山西豪昌盛工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风情太行山沙棘汁饮料是从生产企业直接购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晋中市华达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由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晋源区现国水产店经销的彩色虾片(采购日期2022年6月1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晋源区现国水产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屈兴调味品经销部购进彩色虾片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对供应商太原市万柏林区屈兴调味品经销部进行调查,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山东丰毅食品有限公司的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彩色虾片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陈家豆制品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禹帆食品有限公司的纯土豆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陈家豆制品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禹帆食品有限公司的纯土豆粉条(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陈家豆制品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生产企业山西省禹帆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纯土豆粉条 10 袋共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经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该批次纯土豆粉条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提供了生产企业进货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生产企业山西省禹帆食品有限公司由朔州市平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福旺隆便利店经销的黑米馒头(采购日期2022年10月17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福旺隆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从太原市小店区麦香馒头店购进黑米馒头5袋,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黑米馒头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执法人员已对供应商太原市小店区麦香馒头店另案调查。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建华火锅大全粉条店经销的土豆粉(采购日期2022年9月2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1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建华火锅大全粉条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2日购进土豆粉16公斤,已销售完,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土豆粉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16元。

  (一)对扬州市广陵区快迪副食品商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鑫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大京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扬州市广陵区快迪副食品商行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鑫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大京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的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鑫华康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该批次大京果,当事人提供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于 2022 年9月23日针对涉案产品向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经判定异议认可。经销商扬州市广陵区快迪副食品商行由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置。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缘生活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的葆香原月饼(五仁)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佳缘生活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的葆香原月饼(五仁)(生产日期2022年8月3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 1 批次被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葆香原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有该批次葆香原月饼(五仁),当事人提供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于2022年9月19日针对涉案产品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样品复检申请,经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❶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❷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❸ 欢迎众多购买的人热情参加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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