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2批)

发布时间:  2024-01-16 文章作者:  乐鱼导航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工作部署,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17类重点案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震慑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现公布第2批典型案例。

  2022年2月,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桓台县某馒头房生产经营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巧克力馒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食品监督抽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巧克力馒头的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青县某眼镜店使用未经检定的验光仪、焦度计和验光镜片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验光仪、焦度计和验光镜片箱,上述设备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中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强检方式为周期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眼镜配制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4月,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淄区某厨房设备厂生产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燃气蒸饭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7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年度省级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燃气蒸饭柜不符合CJ/T187-2013《燃气蒸饭箱》规定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县某置业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含有“抢新实验学区房,学府华宅,新实验,学区房”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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